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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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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邓祥国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正在不断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正在不断的提高。为了一毛钱的火柴,为了名誉要求赔偿一分钱的官司时有出现,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武器讨回一个公道。人们呼唤着公正,而公正又是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所追求的目标。公正司法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高大形象的体现。那么如何才能公正司法。下面笔者谈一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

司法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现象是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在审判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案件久拖不结,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按法定程序评估和拍卖被执行的财产,二审案件轻易发回重审等;在实体裁判方面,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有些案件定案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裁判文书又论理不清;在司法作风方面,主要表现为:有的审判和执行人员受利益驱动,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关系过密,谋求或接受妨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馈赠,司法为民的宗旨淡化,对当事人的诉求冷漠等。

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具体内容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对人民法院而言公正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所有案件都是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的,任何案件非经法定的程序审理和执行,都是违法的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法时往往认为它对实体的处理没有多大影响而忽视其重要性。殊不知程序的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要件,是确保实体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程序违法的案件,其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例如刑事案件必须在送达起诉书十日以后才能开庭,这是一个法定程序,任何法官都不得违反。法律上这样规定是给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答辩时间,也是为被告人请律师辩护一个充足的准备时间。如果我们违反这个程序,就很难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时首先是要严格的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律上有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例如诉讼法都规定了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期限,我们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或执结案件,否则就是一种不公正。超期审理,超期执行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其次是在对待案件当事人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对张三适用这种程序而对李四适用那种程序,或者对张三适用宽松的程序而对李四适用严厉的程序。例如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一个举证期限的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长短,但实践中我们都是以三十天为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在三十日内完成,否则就认为是无效证据。如果给予原告的举证期限是三十天,那么,给予被告的举证期限也应该是三十天,决不能一个多给而另一个少给。

2、形象公正。法官的形象是与司法公正有着某种密切关系的。试想一下,一个不修边幅、蓬头垢面,衣着不整、贼眉鼠眼的法官,人们能够相信他是公正的吗?很难想象。例如某县一个人民法庭的个别审判员,经常在法庭的院子里打赤膊,穿一双烂拖鞋,头发不梳,胡子不刮,一眼看去就象一个市井烂仔。每当他经办的案子当事人总有意见,纷纷要求领导换人承办。领导究其原因,当事人回答说:“这个人根本不象一个法官,要他办我的案子,我不放心,不能确保公正审理。”法官的形象应当是一个正派人的形象,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官本人的形象,更代表着整个法院的形象。法官在办案当中应该着装,即使平时上班着便装也应该干净整齐,落落大方。当然如果说要求我们的法官一天到晚西装革履,全身上下都是名牌,这也不现实,这与我们目前的经济条件还不相适应,但至少也要有所修整,穿着打扮要体现一个法官的精神面貌,给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第一印象是信得过的,是放心的,是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

3、语言公正。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际的重要工具。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句好话三冬暧”“话不投机半句多”等等都是说明语言在人与人之间交际的重要性。法官也是人,法官也要通过语言与周围的人特别是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交往。为什么有的法官处理案件当事人就心服口服,心里感到高兴和舒畅?为什么有的法官一处理问题就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闹翻,搞得案件处理不下去,甚至有的当事人到法院领导面前告状要求法官回避?这就是涉及到我们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是否做到语言公正。法官是裁判者,应当居于中间地位,任何案件没有到最后宣判,都不能对原告或者被告妄加评论,说三道四,否则当事人就会认为你这个法官有偏袒一方的嫌疑。过去我们有许多老法官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当着原告的面要说原告的不是,被告如何有理;当着被告的面说被告不是,原告如何有理,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在过去这条经验也许还用得着,因为过去我们强调的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做在调解的过程中有利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把这条经验放到当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时代,我想未必就那么管用。现代司法要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作为法官必须在对错之间做出一个判断,而并不是要法官在判决之前就对错问题与当事人争得个面红耳赤。例如有一个法官在处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现象。自诉人来法院起诉说得头头是道,这个法官就信以为真了,因而对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根本听不进去,只要被告稍有辩解就妄加指责和训斥。在开庭时对原告人发问是轻言细语,对原告人的发言耐心听取,而对被告人的发问却是粗声严厉,对被告人的发言显得很不耐烦,稍微多讲几句就予以打断并责令停止。于是刚开完庭被告人就跑来找院长,要求这个审判员回避。院长问他有什么理由,被告人说:“这个法官不公正!”院长又问他如何知道这个法官不公正,回答说:“这个法官讲话的口气就是不公正,只许原告说话,不许被告说话,对原告轻言细语,对被告严加斥责,这难道是公正的吗?”遇到这样的事,院长也很难做工作,因为诉讼法里面关于回避的条件没有说语言不公正也可以回避。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懂得,作为一名法官在语言上对待原、被告双方要做

www.b9b8.com的 到一视同仁。对原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加以训斥,而对他们的正当理由和要求则要拿出耐心认真听取,不能妄加训斥。语言也是一门艺术,运用得当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对当事人服判息诉能起到促进作用,反之运用不得当,即使你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当事人也会在心里横着一口气,总认为你这个法官不公正,有偏袒对方的嫌疑。

4、行为公正。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外在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作所为。法官也是人,他也要有所活动。除了正常的公务活动以外还有诸如社交、亲友、同学、同事等等方面的活动。活动越频繁,在社会上的影响就越大,这种影响是好还是坏,是由法官的活动性质所决定的。从事高尚的,有意义的,对人类和社会的进步有帮助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正面的影响;而从事低级趣味的,肮脏的,见不得人的,为文明社会所不耻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负面的影响。每一个法官,特别是从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法官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应该算得上是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特别要注意其行为的公正性,要对社会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如果行为不公,就会使案件当事人乃至人民群众产生对法官的不信任。倒如早些年有一位法官下乡办案,中午不可能回家吃饭,就在原告家里吃了中餐。被告人对法官的这一行为非常不满,认为法官到原告家吃饭而不到被告家吃饭,这样做是不公正的。这位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就决定晚餐到被告家吃饭,以表示公正。果然法官到被告家吃了晚餐后,被告人非常满意。大家试想一想,这能叫公正吗?法官的这种行为不但不能做到公正,反而在社会上引起很坏的影响,这种行为正应验了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当然,基层法院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会经常下乡办案,每次下乡都自带饭盒,自备干粮这也不现实,饭还是要吃的,饿着肚子总不是好事。但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情况下能不到原、被告家里吃饭的尽量不去,因为“六条高压线”明确规定不许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如果是在偏远的村、组,大山的深处人烟稀少,交通极为不变,没办法只能在原告或者被告家里吃饭,只要不是大吃大喝,吃餐便饭并按照干部下乡的规定付给适当的餐费,也无可非议。如果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意见,只要做好解释工作,矛盾是可以消除的。作为一名法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也要检点。肖杨院长曾经指出:法官要谨慎交友,少交朋友,缩小自己的社交圈。这句话有其深刻的含义,我们必须认真领会。朋友多,社交活动就多,认识的人就更多,将来麻烦你的事也就越多,需要你这个法官关照的案子也不会少。压力越来越大,关系越来越复杂,最后公正难保。如果人们经常看见法官出入高档宾馆、酒楼,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他们会有什么想法;法官面对旁观的群众心里又会有什么想法。难道每一次进行高档消费都是法官自己掏的腰包?法官就那么有钱?不言而喻,群众是不会相信的,他们所想的是不是法官又在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个别法官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经常出入高档场合显得自己有身份、有地位,是高人一等的象征。这样的法官他们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忘记了党的宗旨,丢掉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变成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奴隶,成为了糖衣炮弹进攻的对象,长此以往,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不能自拔。

5、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并与所适用的实体法相对应。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没有实体上的公正,那么其他的环节再公正也形同虚设。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所依据的是依法查明的法律事实。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会存在一些差异,因而实体公正也只能是相对的公正,绝对公正只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人民法院的任何判决都是由法官作出的,即使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也是由法官集体作出的,因而法官是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的主宰者。由此看来,要做到实体公正,法官是最为重要的,这与法官的学识、阅历、经验、业务能力、道德品质、政治素质等方面息息相关。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实体上是否公正,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质;反映出法官对待案件当事人的态度和对整个社会所负责任的程度。两个事实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判只要是公正的判决,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相同的,或者基本上一致。而不公正的判决,其结果就会有很大的差别。即使法律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也应当考虑案件之间的平衡,而不是随心所欲,因人而异的裁量。例如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就出现了有的案件负主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负到了90%的责任,有的案件负主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只负60%的责任。案件基本事实相同,都是交通事故,都是主要责任,为什么一个负90%的责任,而另一个只负60%的责任。这种同类案件之间的不平衡是典型的实体不公正的表现。又如一位审判员所审结的一起遗产分割、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早就有关于遗产分割和赡养协议,但这位法官在判决中对协议只字不提,判决结果另搞一套,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实体不公正是引起涉法上访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损害法律威严,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实体不公是因为法官的水平不够那还情有可原,如果是因为贪赃枉法而造成的实体不公,那就问题严重了。

三、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应具备的条件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也是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公正司法不仅有其特定的内涵,而且实现公正司法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物质条件。司法的目的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各种法律关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是司法的主体,也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公众场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拥有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物质条件。高大威武的审判庭,环境优雅的办公场所,现代化的交通、通迅工具是人民法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发达国家,法院的办公大楼是当地的标志性建筑,是旅游参观的景点。这不仅象征着法律的权威,更代表着一个国家对法制的重视程度。一座陈旧、低矮的法院办公楼能谈得上有威严吗?几张破烂的办公桌椅和审判台能代表一个国家对法制的重视吗?可想而知,是不能的。公众场所要有公众场所的样子,威严的地方也要有威严的架式。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在物质条件上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层次,不仅办公大楼威严高耸,办公条件也都实现了现代化。但是我国幅源辽阔,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的物质条件还处于原始的起步阶段,“七化建设”刚开始着手实行。由于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是地方化管理,因而其物质条件会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在西部贫困地区显得尤为突出。

2、法官的素质条件。法官的素质即包括法官的政治素质也包括法官的业务素质。任何法院都是要靠人来运作的,法官在法院的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官的素质在实现公正司法的过程中显得更为重要。法官首先必须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密的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www.b9b8.com的 ,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人民是否满意来衡量自己的工作得失。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刚正不阿、一身正气。其次法官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光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学习法学理论,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刻苦钻研本职业务,提高驾御法庭的能力和综合、分析、表达、判断的能力。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办案的公正与效率,而那种想当然、凭经验办案而不注重自我提高,不注重知识更新的法官将会被时代所淘汰。当然,并不是说多读几句书,多背几个法条就能成为高素质的法官,经验的不断积累,知识的不断更新,各种能力的不断提高是造就合格法官的必经之路。

3、法官的待遇条件。平常我们一提起法官的待遇,总觉得难以开口,认为这是思想不好的表现。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法官的待遇与公正司法有着重要的联系。法官的待遇应当包含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法官也是人,他也有荣誉,也有人生价值,也要养家糊口。目前对法官的要求和对法官的待遇是不相对称的,这种矛盾在经济不发达和欠发发达地区显得尤为突出。实行司法考试制度后进入法官序列的门坎提高了,现代法制建设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提高了,但法官的待遇还是受到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不见得有多大的提高。实行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挑选的用人机制是提高法官政治待遇的体现;实行沿海发达地区的法官与内地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经济待遇相同,也是提高法官经济待遇的体现。我们可以试想一想,一名科员级的法官审判科级、处级、厅级干部或者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他能确保公正吗?一名穷法官审判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的案子他能确保公正吗?在公正与“饭碗”之间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法官是选择公正还是“饭碗”呢?我们用什么方法才能排除权的干扰、金钱的诱惑呢?光靠讲理想、讲正气、讲廉洁、讲奉献就能做到吗?笔者认为是不能的,如果说能做到的话,那为什么社会上的还有那么多的腐败现象呢,还有许多领导干部乃至法官被糖衣炮弹击中落马呢?事实胜于雄辩。要想使法官真正珍爱自己的职业,使法官重视手中的权利,使他们感到有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就必须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这种待遇的提高必须得到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

以上是笔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公正司法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不足之处有请各位同仁修正。但笔者坚信,只要做到以上内容,我们所追求的公正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作者 邓祥国  二级法官

单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邮编 4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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