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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行风建设,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黟县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职在编的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
第四条 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第五条 严禁在职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第六条 在职教师之间不准相互推介,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组织提供家教生源而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聘用教师进行集体有偿家教。
第七条 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八条 未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第九条 公办中小学的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不得出租、外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供其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第十条 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也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第十一条 凡涉及有偿家教的网络举报、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举报件等,县教育局及相关学校将依据举报线索,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经所在学校、教育局查实后,分别由学校、教育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退回全部违规所得。
2.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
3.对已按前1、2款处理仍不改正的,除给予此二款处理外,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教师职务降一级聘任,且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同时调离现任职学校。
4.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全年绩效工资;是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建议授予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严禁教师有偿家教具体实施方案,与在职教师签订责任状。对教师违反本办法比较普遍,且整治不力,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应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有偿家教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